实习期辞职学校有没有权利通过处分扣或延发毕业证

是一个关于毕业证的问题:我们是芜湖来的一批大专学生,经学校推荐于2008年2月25号来到上海浦东一公司实习并且在2008年一月份与公司签了一份实习协议〈这份协议我们手上没有〉,规定实习期为三个月。现在三个月已经到了,我们提出辞职申请,想在5月27号辞职,公司也批准了。但是学校说按规定我们要实习到拿到毕业证的那一刻,提前辞职就要算我们社会实践课程不及格,只要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就不与发放毕业证,并且视情况发放肄业证。因为我们当时比较信任学校对那份协议没有太大的疑问,后来参看劳动法才发现漏洞百出。而且好多地方都含糊不清,学校当时给了我们很多的误导,并说如果不签的话就算自己放弃这个就业机会而且对学校有不好影响,会给我们处分,所以我们在那种情况下就签了。现在在我们辞职时出现上述情况,请问学校有权这样‘辞职算我们社会实践课程不及格,只要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就不与发放毕业证,并且视情况发放肄业证。’吗?如果真的发放肄业证给我们了我们要怎么办?

可以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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