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 判决及执行

如题所述

在2001年4月17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桩严重的犯罪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靳如超因私愤而持刀行凶,残忍地在居民楼内实施爆炸,导致人员伤亡惨重和财产损失巨大,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了累犯。王玉顺和郝凤琴因谋取私利,非法制造和买卖爆炸物,被判定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胡晓洪同样因谋取私利非法买卖爆炸物,被定罪为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靳如超等人在审判中对罪行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判决,靳如超等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他们的上诉被驳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29日维持了原判,胡晓洪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终,这一天,靳如超、王玉顺和郝凤琴被执行了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执行得到了法律的严格执行。


扩展资料

靳如超爆炸案,又称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指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一起恶性爆炸刑事案件,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前靳如超还在云南谋杀1人。事后主犯靳如超被广西警方捉获,同年因犯有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被河北石家庄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