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995)

如题所述

1. 为加强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办法于1995年制定。
2. 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临街的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临街的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3. “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按照划定的门前责任区自负门前环境卫生、自负门前绿化管理和自负门前秩序的制度。责任单位可以指定专人、联合聘请或委托聘请专职管理人员,并与他们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但责任单位依然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4.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区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园林、公安、市政、工商、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5. 责任区范围由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划定。责任单位必须根据划定的责任区范围,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 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应达到以下要求:
- 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逐步实行垃圾袋装化,坚持每周冲洗责任区地面,保持地面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保持临街建筑物、围墙、牌匾、灯饰、橱窗等美观,无破损和乱贴乱画。
- 绿化美观:门前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管理符合绿化管理规定,门前树木无乱拴、乱挂、乱钉。
- 秩序良好:门前车辆无乱停乱放,门前无乱堆乱放物品,无乱摆摊设点,无乱牵乱挂。
7.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每天8时至20时坚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进行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及其专职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可依法进行处罚,或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8. 街道办事处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发现不落实或落实得不好的责任单位,应督促整改,并有权按“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处罚条款给予处罚。
9.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监督岗,安排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及时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并支持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10.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评比制度,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每个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每月组织检查一次,街道办事处每天组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进行巡回检查。
11.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管理工作单位,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工作出色的“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由责任单位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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