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废除死刑的支持率如何?

如题所述

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有三个方面的理由:
1. 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人类刑罚的发展史表明,各国的刑罚都是由苛酷到轻缓,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死刑的执行方法也变得越来越文明,各国适用死刑的情况也越来越少。
2. 死刑的废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很多国家只对极少的几种犯罪适用死刑。
3. 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大家会发现死刑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用死刑来减少甚至消灭犯罪,只是人们的一种迷信。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立法有两个特点:
1. 死刑罪名在近十年来有大幅度增加。79年刑法死刑罪名数量实际不大,常用的是13个最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而以后增补的单行刑法中死刑条文和罪名均大量增加,死刑的适用条件由严格限制转为广泛扩展。现行刑法在死刑罪名立法上基本保持了近十年来单行刑法的死刑罪名规模。
2. 高死刑率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我国刑法罪名总数为413个,其中死刑罪名69个,占全部罪名的1/6强。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无论在绝对数量方面,还是在总罪名数量中的相对比例方面,我国的死刑规定都名列前茅。
中国死刑高适用率的原因,并不能完全归结于立法中规定了较多的死刑罪名。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并未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来适用死刑。换言之,本已规定较多的死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进一步滥用了。
1. 刑法对于死刑适用对象的实质性限制条款,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我国刑法第48条对于死刑适用对象做了实质性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立法强调了死刑的适用是特例,必须严加限制。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犯罪人罪大恶不极或恶极罪不大的情况,却被判处死刑。
2.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我国刑法第48条又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用走形了,事实上被作为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又一种刑罚方法来适用。
3.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使一大批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死刑适用的“方便化”使死刑适用率大幅度上升。1983年以后,为了适应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将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样做的实际效果是,这些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在本质上不复存在。
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从理论上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从潜在犯罪人对死刑的态度来看,死刑很难对判不了死刑的一般犯罪人产生威慑。从实践中考察,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对于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中国死刑的发展大势是必然走向废止;20年内,中国刑法中的死刑规定及其适用,必将受到大幅削减和限制。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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