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第七章内容,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在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的过程中,产生的地质资料应遵循《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汇交,确保资料的管理和利用规范。


第四十八条规定,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工作需依据防震减灾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进行,这些法律规定了详细的措施和程序,以保障公众安全和减少灾害影响。


对于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治,条例特别指出,如果防洪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将优先执行这些规定,以全面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的实施日期为2004年3月1日起,这意味着从那时起,所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都必须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有效应对。




扩展资料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全文共七章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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