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更改籍贯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籍贯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本人被收养随养父填写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材料:(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公民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由监护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祖父或父亲《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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