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写

如题所述

很多人其实都在忙碌和奔波的过程当中把一些最基本的生活小常识都抛之于脑后了,实际上等到有了孩子以后,可能学校会经常让我们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有时候是关于 监护人 信息的填写。可也真的就是只有少部分的家长他们确实就不知道在我国关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写? 一、在我国关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写? (一)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监护人证明 书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的 法定监护人 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 (二)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监护人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 。 二、什么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 (一)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 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 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就如实填写就行了,比如说您的身份是属于孩子的爷爷或者是奶奶,那么在监护人信息一栏就填上关系是属于当事人的爷爷,填写自己的真实信息,如果是去到国家有关单位开监护人的证明的话,那工作人员其实都知道监护人证明的格式。关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写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说白了就是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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