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什么方式

如题所述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由本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聘用的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调查组成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同时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举报信可以交给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纪委等国家机关处理。
一般情况下可以寄到检察院,检察院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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