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方面的题

纳税会计方面的题某生产企业以自产产品通过非盈利组织捐赠给贫困地区,自产产品账面成本68万元,同类产品对外售价80万元,当年企业企业会计利润500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捐赠扣除标准为会计利润的12%。要求:根据以上材料计算所得税费用并进行账务处理

首先,会计利润5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500×12%=60万元,
对外自产品68万元对外公益捐赠,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1.6
贷:库存商品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80×17%)
超过限额21.6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6万元,
按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对外捐赠视同销售,需要调增营业收入80万元,营业成本68万元,调增利润12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1.6+12)×25%=133.4万元。追答

如果是初级会计或者会计原理,不考虑增值税销项税额时,税前扣除限额500×12%=60万元,捐赠支出68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60=8万元,应缴纳所得税(500+8)×25%=1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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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02
你好,首先对外捐赠自产产品,税法上认定为视同销售,是要计算对外捐赠的损益的,但是会计上这部分并没有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所以这里的会计利润 如果按税法的要求应该是 (500+12)。以此为标准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上限为512乘以12%,等于61.44,然后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 68+68*17% =79.56 相比较,需要纳税调增的是18.12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512+18.12=530.12 。应纳所得税=132.53 。同时由于超过部分18.12,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18.12*25%=4.53 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128 递延所得税资产 4.5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2.53 。(假定增值税率为17%,假定所得税率为25%且未来期间不改变,假定题目中给的会计利润是利润总额)。
第2个回答  2018-09-02
答: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不确认收入,借:营业外支出 928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8000,同时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是500*12=60万,,所以应缴纳的所得税是(500-60+92.8)*25%=133.2万
第3个回答  2018-09-02
1(1) 借 营业外支出 12.55 贷 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55 (2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100*12%=12<12.55 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2.55-12=0.55 应纳税所得额=100+0.55=100.55 应交所得税=100.55*25%=25.1375 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费用 25.1375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1375 2 借 固定资产清理 400 累计折旧 100 贷 固定资产 500 借 银行存款 45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450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2.5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2.5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7.5 贷 营业外收入 27.5 3 发出材料时 借 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 原材料 10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 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 贷 银行存款 8190 支付消费税时 借 委托加工物资 7286 (7000+10000)/(1-30%)*30% 贷 银行存款 7286 收回时 借 库存商品 24286 贷 委托加工物资 24286 4 (1)应交所得税=(1000-60)*25%=235 所得税费用=235+60*25%=250 (2)借 所得税费用 25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3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60*25%)追问

这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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