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1-30
1.食品安全法54条规定为: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违反54条的情况有但不限于举例内容:产品已经变质,产品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散装食品没有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
3.出现以上举例情况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散装食品没有标识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违反第六十八条规定。
4.处罚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