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如题所述

1、《宪》(198212月4通19884月12、19933月29、19993月15修)第45条规定:华民共公民、疾病或者丧失劳能力情况家社获物质帮助权利家发展公民享受些权利所需要社保险、社救济医疗卫事业
家社保障残废军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家属
家社帮助安排盲、聋、哑其残疾公民劳、教育
2、《全民代表各级民代表选举》(19797月1通198212月10第修198612月2第二修19952月28第三修) 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能行使选举权利经选举委员确认列入选民名单
第36条规定:选民文盲或者残疾能写选票委托信任代写
3、《民通则》(19864月12通)第13条规定:能自辨认行精神病民事行能力由定代理代理民事
能完全辨认自行精神病限制民事行能力进行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其民事由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定代理同意
第14条规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监护定代理
第17条规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精神病由列员担任监护:
() 配偶;
(二) 父母;
(三) ;
(四) 其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其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同意
担任监护争议由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近亲属指定指定服提起诉讼由民院裁决
没第款规定监护由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第19条规定:精神病利害关系向民院申请宣告精神病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
民院宣告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根据健康恢复状况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院宣告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能力
第104条规定:残疾合权利受律保护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伤害应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者补助费等费用;造死亡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必要费等费用
4、《民事诉讼》(19914月9通)第57条规定:诉讼行能力由监护作定代理代诉讼定代理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由民院指定其代诉讼
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利害关系向该公民住所基层民院提
申请书应写明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事实根据
第171条规定:民院受理申请必要应请求认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公民进行鉴定申请已提供鉴定结论应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172条规定:民院审理认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案件应由该公民近亲属代理申请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由民院指定其代理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应询问本意见
民院经审理认定申请事实根据判决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认定申请没事实根据应判决予驳
第173条规定:民院根据认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监护申请证实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原已经消除应作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235条规定:列情形民院裁定终结执行:
() 申请撤销申请;
(六) 作执行公民困难力偿借款收入源丧失劳能力;
5、《刑》(19797月1通19973月14修订)第18条规定:精神病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造危害结经定程序鉴定确认负刑事责任应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医疗;必要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行能力精神病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9条规定:聋哑或者盲犯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身体处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处三十期徒刑;致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严重残疾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另规定依照规定
第261条规定:于、幼、患病或者其没独立能力负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依照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445条规定:战救护治疗职位条件救治拒救治危重伤病军处五期徒刑或者拘役;造伤病军重残、死亡或者其严重情节处五十期徒刑
6、《刑事诉讼》(19797月1通19963月17修)第34条规定:告盲、聋、哑或者未没委托辩护民院应指定承担律援助义务律师其提供辩护
第48条规定:理、精神缺陷或者幼能辨别非、能确表达能作证
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月5通19945月12修)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违反治安管理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本力赔偿或者负担由其监护依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10条规定:精神病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行候违反治安管理予处罚应责令其监护严加看管治疗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候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
第11条规定:聋哑或者盲由于理缺陷原违反治安管理予处罚
8、《律师》(19965月15通)第41条规定:公民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家赔偿请求依发给抚恤金等面需要获律师帮助力支付律师费用按照家规定获律援助
9、《劳》(19947月5通)第14条规定:残疾、少数民族员、退现役军业律、规特别规定其规定
第29条规定:劳者列情形用单位依据本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合同:
() 患职业病或者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能力;
第70条规定:家发展社保险事业建立社保险制度设立社保险基金使劳者、患病、工伤、失业、育等情况获帮助补偿
第73条规定:劳者列情形依享受社保险待遇:
() 退休;
(二) 患病、负伤;
(三) 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
10、《教育》(19953月18通)第10条规定:家扶持发展残疾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家、社、校及其教育机构应根据残疾身特性需要实施教育并其提供帮助便利
11、《义务教育》(19864月12通)第9条规定:各级民政府盲、聋哑弱智童、少举办特殊教育校(班)
12、《高等教育》(19988月29通)第9条规定:高等校必须招收符合家规定录取标准残疾入其残疾拒绝招收
13、《职业教育》 (19965月15通)第7条规定:家采取措施帮助妇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员接受各种形式职业教育扶持残疾职业教育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职业教育除由残疾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教育机构应按照家关规定接纳残疾
第32条规定:职业校、职业培训机构接受等、高等职业校教育职业培训适收取费经济困难残疾应酌情减免收费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14、《体育》(19958月29通)第16条规定:全社应关、支持、残疾参加体育各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残疾参加体育提供便
第18条规定:校应创造条件病残组织适合其特点体育
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向社放便群众展体育、、残疾实行优惠办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
15、《婚姻》(19809月10通20014月28修)第7条规定:列情形禁止结婚:
、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
二、患医认应结婚疾病
第18条规定:列情形夫妻财产:
() 婚前财产;
(二) 身体受伤害获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夫或妻财产;
(四) 专用用品;
(五) 其应归财产
第21条规定:父母抚养教育义务;父母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未或能独立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权利
履行赡养义务劳能力或困难父母要求付给赡养费权利
禁止溺婴其残害婴行
第29条规定:负担能力兄、姐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力抚养未弟、妹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负担能力弟、妹于缺乏劳能力缺乏源兄、姐扶养义务
16、《妇权益保障》(19924月3通)第27条规定:家发展社保险、社救济医疗卫事业、疾病或者丧失劳能力妇获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17、《未保护》(19919月4通)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监护应依履行未监护职责抚养义务虐待、遗弃未;歧视性未或 者残疾未;禁止溺婴、弃婴
18、《收养》(199112月29通)第8条规定:收养能收养名
收养孤或者残疾童受收养满三十五周岁及收养名限制
第12条规定:未父母均具备完全民事行能力该未监护其送养父母该未严重危害能除外
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经养父母抚养养缺乏劳能力缺乏源养父母应付给费养虐待、遗弃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要求养补偿收养期间支费教育费
19、《继承》(19854月10通)第6条规定:行能力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定代理代行使
限制行能力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定代理代行使或者征定代理同意行使
第13条规定:特殊困难缺乏劳能力继承配遗产应予照顾
第14条规定:继承外依靠继承扶养缺乏劳能力没源或者继承外继承扶养较给适遗产
第18条规定:列员能作遗嘱见证:
() 行能力、限制行能力;
(二) 继承、受遗赠;
(三) 与继承、受遗赠利害关系
第19条规定:遗嘱应缺乏劳能力没源继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第22条规定: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所立遗嘱效
20、《母婴保健》(199410月27通)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检查患指定传染病传染期内或者关精神病发病期内医师应提医意见;准备结婚男双应暂缓结婚
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检查诊断患医认宜育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师应向男双说明情况提医意见;经男双同意采取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育结婚《华民共婚姻》规定禁止结婚除外
第1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育龄妇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列内容:
() 母婴保健指导:孕育健康代及严重遗传性疾病碘缺乏病等病发病原、治疗预防提供医意见;
(二) 孕妇、产妇保健:孕妇、产妇提供卫、营养、理等面咨询指导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 胎保健:胎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医指导;
(四) 新保健:新发育、哺乳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15条规定: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能危及孕妇命安全或者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胎发育医疗保健机构应予医指导
第16条规定: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育龄夫妻应提医意见育龄夫妻应根据医师医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异应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列情形医师应向夫妻双说明情况并提终止妊娠医意见:
() 胎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 胎严重缺陷;
(三) 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能危及孕妇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第19条规定:依照本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经本同意并签署意见本行能力应经其监护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20条规定:"育严重缺陷患妇再妊娠前夫妻双应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检查
第21条规定:医师助产员应严格遵守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预防减少产伤
第22条规定:能住院娩孕妇应由经培训合格接员实行消毒接
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事家庭接员按照务院卫行政部门规定具统制发新医证明;产妇婴死亡及新缺陷情况应向卫行政部门报告
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产妇提供科育、合理营养母乳喂养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婴进行体格检查预防接种逐步展新疾病筛查、婴发病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28条规定:各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婴健康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第32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规定展婚前医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符合务院卫行政部门规定条件技术标准并经县级民政府卫行政部门许
第36条规定:未取家颁发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终止妊娠致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能力依照刑第百三十四条、第百三十五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消防》(19984月29通)第38条规定: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员按照家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22、《产品质量》(19932月22通)第32条规定:产品存缺陷造受害身伤害侵害应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者补助费等费用;造受害死亡并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前抚养必要费等费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