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居民宜不用或减少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定期清扫阳台等部位杂物。
六、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及设备。
十、严禁擅自拆卸、改装、装备、移动居民住宅楼内燃气设施及管线。
十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走(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及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二、严禁擅自破坏、拆除、挪用或停用居民住宅楼内
消防设施、器材。
十三、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居民住宅楼内各楼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十四、严禁在居民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违规使用明火。
十五、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违章搭建、堆放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