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学校是否能够开除老师
一、公办学校没有辞退具有事业编制教师的权利,这是由国家事业单位体制的性质来决定的,事业编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的重要体现。我国各级各类事业编制单位职工人数众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职工具有正式编制,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类别享受不同的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人事关系和职称晋升以及工资待遇主要由当地人社局统一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的人事招聘、工作分配和调动手续由人社局统一管理,但职工在本系统内的调动关系具体由系统总局来具体实施。
二、基础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单位,学校的运行和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由各级政府组织统一规划,并进行全面的工作指导与监督;教育局是公办中小学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推进、部署、组织、监管的主管单位,主要对所辖各层次基础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制度管理等细节工作;
而公办学校从教人员的招聘考试与新入职人员分配到教育系统的决定权在于人社局,例如实施三支一扶招募支教项目的考试招聘具体由地方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录取的支教教师人员由人社局分配到教育系统,再由教育局负责将新入职的教师分配到各个中小学任教。
三、学校没有公办教师的辞退权利,有利于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性,预防校长一把手利用职务搞权钱交易,严重影响教师终身从教的决心,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顺利开展。教师的在教育系统内调动由教育局来决定。
教师调出教育系统需要人社局统一管理和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有管辖的领域和工作业务范围。
四、教师如果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教育教学事故或者违反教师管理制度,按照教师个人所违反制定管理情节大小以及给予学校声誉造成的不利影响程度由学校内部给予相应处分,或者由教育局直接给予教师个人和学校负责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公办学校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违反教育管理制度,学校是没有权限开除教师的,教育局和人社局也是没有权利辞退教师的,但有根据教师违反制度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职称晋升等方面的处罚。但当教师违反国家法律,并刑事拘留,则由人社局可以报请县委县政府,直接开除教师的公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