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执法存在困难和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治国方略,它体现了我国从传统的“人治”向“法治”社会的彻底转变。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立法速度的加快,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各个行政管理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有一支好的执法队伍来实现。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大,他们为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活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权力运用得当,会造福于社会和人民,否则,将会给党和国家带来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在基层县、市,行政执法活动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制约着行政执法活动的健康发展,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威信,回顾近年来行政审判工作及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实践,以下有关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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