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资源(量)的分类

如题所述

在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定量评价时,需要给出不同类型的资源数量。地下水资源可以分为补给资源、储存资源和开采资源。补给资源和储存资源是地下水系统天然存在的,属于天然资源。补给资源是一个地下水系统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获得的补给量,在天然条件下在多年时间内每年的补给量与每年的排泄量接近相等。地下水的补给资源也可以看成是通过地下水系统的补给和排泄过程体现出来的径流量,反映了含水系统每年可更新的水量,具有流量单位(m3/a)。地下水的储存资源是一个地下水系统内长期积累和保存的水量,取决于地下水系统的分布空间和储水、导水能力,是在含水层空隙介质中储存的水量,具有体积单位(m3)。补给资源使地下水系统具有可恢复性和可更新性,储存资源使一般的地下水系统具有一定的可调节性。值得注意的是,地下水储存资源的调节作用是依赖于其补给资源的存在而起作用的,如果一个地下水系统没有补给资源(例如深层地下(卤)水),则其储存资源也起不到调节作用(周训,2013)。

地下水的补给资源(即补给量或排泄量)已经成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依据。补给量主要由地下水侧向径流的流入量、降水入渗量、地表水渗漏量等构成。排泄量主要由潜水蒸发量、地表溢出量(溢出为地表水)和侧向径流的流出量等构成。至于是把补给量还是排泄量作为有效的补给资源,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处理,不宜绝对化处理。在天然的零均衡状态下,补给量和排泄量是相等的,因此任何一个都可以作为补给资源,选择更易于准确评价的即可。补给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地下水可循环更新的水量,代表了人类对地下水资源的最大开采限度。也就是说,一个地下水系统的开采量一般不宜超过其补给量。

对于地下水的储存资源,即储存量,一般认为它具有调节意义。这种调节作用是指枯水季节可以动用一部分储存量以解需水之急,然后在丰水季节进行补充,达到总体上储存量不变的目的,俗称“以丰补歉”。地下水储存资源的调节作用大于地表水储存资源。地表水更新速率大,作为储存资源的河槽蓄水量相对作为补给资源的河川径流量而言,基本可以忽略。地下水的循环更新速率小,储存空间大,含水层中储存的水量往往比每年实际更新的水量大,使得储存资源的重要性远大于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资源的重要性,还在于人类开发利用地下水不可避免的会改变其储存量。式(5.21)表明,即使开采条件下地下水系统又达到了补给量与排泄量相等的平衡状态,新旧两种平衡状态的储存量也很可能不同,多数情况下储存量是减少的。在许多地区,人类所开采的地下水有很大部分是来自于储存量的消耗,这些已经被利用的储存资源不能忽视,应在丰水年份予以补偿。

地下水的补给资源或储存资源不等于人类可以完全开发利用的地下水资源。人类对地下水的开采增加了地下水的一种排泄途径,将引起地下水系统的一系列响应。如果开采强度等于地下水的天然排泄量,意味着地下水的其他排泄方式将全部中断,这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如果地下水的储存量不断被消耗,那么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含水层将面临枯竭的命运。为避免引发不良的生态和地质环境后果,人类只能开发地下水资源的一部分。如果一个地下水系统存在激发补给,意味着这个地下水系统的开采量可以增加,其增加的数值不超过激发补给量,同时也意味着相邻地下水系统补给量的减少,需要统筹兼顾相邻地下水系统的开采。如果只是在一个地下水系统内部的局部地段存在激发补给,则意味着整个地下水系统的补给量并没有增加,地下水的开采量不应超过这个地下水系统的总补给量。

地下水的开采资源是指地下水系统中可以开采的水量。开采资源并不是一个地下水系统独立存在的,而是由补给资源和(或)储存资源转化而来的(周训,2013)。地下水开采资源中目前可以被人类利用的部分称为允许开采资源(或可采资源、可开采量,简称可采量)。《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GB15218—1994)把地下水资源分为能利用的资源和尚难利用的资源,其中能利用的资源就是允许开采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经济意义的地下水资源。即通过技术经济合理的取水构筑物,在整个开采期内出水量不会减少、动水位不超过设计要求、水质和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已建水源地正常开采、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并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从水文地质单元或水源地范围内能够取得的地下水资源。”《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中也规定:地下水可开采量是指不发生因开采地下水而造成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海水入侵、地面沉降等水环境问题和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允许从含水层中取出的最大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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