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的主要形式有:煤炭、有色、冶金矿山等企业就近向其他单位及居民转供电;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居民用户提供转供电;企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转供电;政府为开发风景区等,向区域内部的小客户转供电;部分高层住宅的低压配电网不具备开放一户一表的条件,造成由用户变压器供电。
扩展资料
现行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二、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电费分摊方法应向用户公示。
三、2019年7月1日起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203元(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四、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五、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发改委文件中所指出的“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
“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
扩展资料:
转供电出现的原因:
转供电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一直伴随着我国的电力工业发展而存在。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电力工业投资不足,普遍存在着“重发轻供不管用”的现象,所以除电网企业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了供配电设施,一方面解决自身用电问题,一方面还承担了就近其他用户的供电。
例如工矿企业的生产用电、办公用电和生活用电,企业自建宿舍用电等,目前正在进行的“三供一业”的改造分离也就是解决企业办电转供的历史问题。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经历了电力体制的改革,转供电的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
例如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的农村电网的改造,农村电网全部收归为电网企业直管,实行“三到户”管理和城乡同网同价,彻底解决了乡镇电管站转供加价的农村高电价问题。
2005年前后进行的“两电分离”改造,解决了部分老企业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的分离,生活用电由供电公司直供,降低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费用,为老企业和职工减负担,效果显著。
由于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界面的划分,投资红线以内的企业建设了自身的供配电设施。
形成了居民小区、园区、综合体、写字楼等新的转供电主体,转供电终端用户未享受到供电企业直供服务,这部分的转供电主体亦是本次降价检查的重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转供电主体不得截留降价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