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如题所述

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对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新设探矿权作了相关规定。

2006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属下列情形的,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1)《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备注:有关第一、第二类矿产的具体表述参考本章第18问。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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