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自行协商不成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交管部门可以予以立案。但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向交管部门提供有双方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材料,由交警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对于因“私了”不成而又报案的情况,交管部门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处理:第一种途径是推定事故责任。推定事故责任是说公安交管部门在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时,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时,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证据灭失,难以确认事故责任时,对当事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当事人因“私了”不成后再去报案,这时现场已经灭失,交管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只能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询问当事人、证人,还可以要求当事人各方对现场的地点和碰撞时的位置进行指定,然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双方对事故现场描述分歧较大,交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相关规定,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判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第二种途径是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适用该途径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一般是因为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碰撞的位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都存在分歧,并且没有证人加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不再适用责任推定,而是向当事人各方或各方代理人发出通知书,告知由于各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而导致交管部门没有证据确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将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处理和裁决。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