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范寺村村长是谁

如题所述

原告:刘小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付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思礼镇范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思礼镇范寺村。
法定代表人:卢利娟,村委主任。
诉讼记录
原告刘小国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思礼镇范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范寺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付会、被告范寺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卢利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刘小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范寺村委支付工程款26127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起,其多次在被告处承包工程,2019年8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款261271元未付。
被告范寺村委辩称,对原告所述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没有异议,但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同意亦没有能力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自2013年起,原告陆续在被告处承包工程。2019年8月21日,经结算,被告范寺村委出具情况说明,载明:①刘小国在范寺村修路施工工程款共计788063元,付3次,分别是2万元、55万元、178427元,余额未付款39636元;②修桥工程款共计31069元;③范寺村借刘小国现金178536元;以上三项合计249241元;④修机井房未付款12030元。以上合计:249241元+12030元=261271元。该情况说明下方有被告时任支书刘玉东以及时任代理村委主任李艳的签字,同时加盖有范寺村委的公章。之后,被告范寺村委未再支付过款项。诉讼中,被告称以上款项均已计入村委应付账款中,并已上报至思礼镇资管理中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21日,被告范寺村委尚欠原告刘小国工程款等共计261271元的事实,有被告范寺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被告范寺村委亦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范寺村委支付工程款等款项共计261271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寺村委尚欠原告款项中涉及的工程款数额为8273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本院认为利息应以827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思礼镇范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国261271元及利息(以827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7元,减半收取27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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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26
济源市范寺村村长是晋金才,党建领航促发展,打赢扶贫攻坚战。晋金才同志作为新时期的好青年,任职范寺村以来,积极为范寺村脱贫致富,出谋划策积极争取各项资金,发展养鸡、种植油用牡丹、开通微商扶贫平台,帮助村民增加收入,户均年收入增加2000元,为范寺村扶贫攻坚打下坚实的基础。晋金才荣获2015年全省驻村联户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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