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产假多长时间女

如题所述

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民警日常管理,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类别
      (一)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息日、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内。
      2、休假原则:
      (1)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期。年休假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各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民警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
      (3)年休假应在当年安排使用,尽可能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可分二次或多次安排。
      (4)在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下,所请事假冲抵当年的年休假。
      (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在各类院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参加各类在职学历教育的,外出学习时间年度内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时间冲抵当年的年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可补足年休假天数。
      (4)年度事假累计超过20日以上的。
      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二)探亲假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民警,配偶之间、本人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民警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2、凡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民警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民警本人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并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但不享受本单位的加班补贴。民警探望配偶或未婚民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报销。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核报。
      (三) 婚假
      1、民警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婚假期间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 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民警,正常分娩者,享受158天假期(妻子属此情况的男性民警,可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民警怀孕流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期满,女民警在婴儿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丧假
      1、民警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民警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但不享受本单位的加班补贴。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六) 病假或事假
      1、民警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根据医生意见,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2、民警处理私人事务一般应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有特殊原因须请事假者,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应从严掌握。原则上未休年假的应当先休年假。
      3、民警请病假、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3个月期满需续假的,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4、病假或事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全年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全年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全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外出非公派读研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事假的标准执行。
      (3)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不包括加班补贴。
      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民警请假(紧急情况下病假可3日内补办)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政工部门审核登记,然后依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办理。《请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政工部门备案、一份交督察部门备案、一份本单位留存。凡不按规定备案的,按旷工处理。
      (二)民警因事需请假的,1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的,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政工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天以上不超过15日的,由局长或政委审批;超过15日的有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民警请病假的,需凭就医(诊)医院、门诊部的《诊断证明》,当日内向单位正职递交《请假审批表》。急诊、住院的,必须电话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病情稳定或出院后,2天内向单位正职递交《请假审批表》。1天以内的病假,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的,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政工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天以上不超过30日的,由局长或政委审批;超过30日的有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单位主要负责人请3天以内病假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时向局长报告;超过3天,由局长或政委审批。
      长期病假的,每30天出具一份医院诊断证明报政工部门备查。凡弄虚作假取得病假的,一经查明,以旷工计算,并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民警请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的,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政工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假、休假的,经政工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审批。
      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休假,要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提出,按审批权限经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五)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考试、会议、执行任务等集体活动的,要向组织活动的主要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的,按旷工处理。
      三、销假
      (一) 休假人要在假期结束后24小时内向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假,销假情况及时上报政工部门备案。各单位要建立台帐登记备查。逾期不销假者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三)民警请假非特殊原因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四、惩戒措施和组织纪律
      (一)请销假制度是每名民警必须自觉遵守的纪律,任何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对未按规定请销假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四)政工部门要严格对各单位请销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按期公示,督察部门要每月进行抽查通报。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政工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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