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办函〔2009〕100号),文中第三条提到: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这一办法在此后被长期执行,在各地省、市、区、县等政府网站中,也都能查到相应的工作通知。
下为该通知的部分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