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最轻判几个月

如题所述

专业分析

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2022,具体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迹禅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一千元以上不满两千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两千五百元以上不满四千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3)四千元以上不满七千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4)七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扰裂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一万元以上不满一万七千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2)一万七千元以上不满两万四千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3)两万四千元以上不满三万一千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4)三万一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八千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5)三万八千元以上不满四万五千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6)四万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两千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7)五万两千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姿李尘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六万元以上不满七万八千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2)七万八千元以上不满九万六千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3)九万六千元以上不满十一万四千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4)十一万四千元以上不满十三万两千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5)十三万两千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6)十五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7)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8)入户抢劫的;

(9)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10)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11)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1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13)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14)持枪抢劫的;

(15)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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