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朝到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概况

如题所述

有唐一代,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或地方如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判;至于地方案件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有宋一代,形成了对于由大理寺、刑部复审的疑难案件由朝臣集议而判的朝臣杂议制。

有元一代,形成了独特的会审制度约会制度。关于元代的约会制度, 有学者把它分成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 广义的约会制是指当某件事的解决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统属的部门时, 在处理或解决时各部门的相关管理者应当会同到齐, 提出各自部门的看法, 从而达成整体解决的方案。这一层次上的约会制包含有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看, 约会制度是元代司法制度中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 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户籍时, 就有不同的互不相统属的主管部门审理, 并且诉讼双方当事人各自也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司法审理时就得把相关当事人的上司请到场处理, 即所谓.. 约会..审理。需要说明的是, 元代的约会制度并非针对重大疑难案件, 而主要是从诉讼管辖的角度来设计的。因为根据元代有关文献, 约会制在诉讼活动中不适用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并且,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约会..制度只存在于轻微的民刑诉讼。依据这种制度, 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诉讼时, 政府则应出面将有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例如, 儒、释、道三教间互犯时, 只要他们的..为头儿的..即他们的主管人员约会在一起, 就可以一同问者, 进行裁决。

有明一代以来,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及维护不断加强封建皇权的需要,在唐宋法律基础上,会审形式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体系完备,具有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功能的对重案、疑案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审理的会审制度。主要的会审制度有三司会审、圆审,也称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圆审即遇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诏令,可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朝审即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在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伯、侯会审重囚的制度,朝审不仅是审核死刑,且有宽宥之意。会官审录,定于洪武三十年,明太祖命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会同审理案件。大审,是明代宦官干预司法,形成的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特殊会审制度。热审,是农历小满之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徒的制度。由此可见,有明一代,会审制度已经发展得组织健全、体系完备。

在明代会审制度基础上,清朝发展式的吸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秋审制度。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每年一度。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秋审于每年秋八月下旬举行,在秋审前,各省需将入于秋审的死刑监侯案件整理复核好。此种整理复核自下而上,由州县到省,对在押死囚一一复核,按照犯罪性质、情节,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类。当秋审之日,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齐集内阁、军机、九卿、詹事、科道及各院寺司监官员,对各省已复核并作区分的案件进行会审。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做出最后裁决。清朝会审制度众多,大多成为定制。秋审之外,九卿会审很是典型。清朝吸取明朝宦官干政的教训,禁止宦官干预政事,故此在清朝会审制度中找不到太监参与会审的制度。

清末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逐步丧失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社会遽变,清廷被迫改良法治,修订法律。清未修律中,废除了九卿会审及督政使、布政使参与会审等不合适宜的会审制度;明代以来形成的热审、大审等在有清一代实施过程中,因渐失其意,而趋于废驰。宣统元年(1909年)编订颁布的《法院编制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并确认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至此,三法司制度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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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30
唐朝主要的会审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京师遇到特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的“三司推事”;另一种是对较大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和监察御史前去审理的“三司使”。
宋代则形成了对于由大理寺、刑部复审的疑难案件由朝臣集议而判的“朝臣杂议”制。
元代则形成了独特的会审制度——“约会”制度,“约会”制度只存在于轻微的民刑诉讼。
明清热审、大审、九卿圆审、朝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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