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涨薪必须有哪四个前提

如题所述

议论公务员收入的高或低,其判断应当有四大前提,或者说应基于四条常识(四大共识)。

其一,公务员的薪资多少说到底应由谁决定?公务员也是众多职业之一,从根本上说,工资(劳动力价格)理当遵循劳动力市场的定价原则:由劳动力(包括智力脑力等)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

据报道,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深有所感地说:“大学生当公务员一个月才两三千块钱。”又说:“我过年回老家,镇上的书记干了20几年,工资才两千多,还不如一个泥水工啊 ”那他们不要去当公务员、去当镇委书记,去当泥水工呀!如果自己老了不能改行了,愿不愿叫子女去当泥水工?珠三角的农民工,从上世纪90年代初到3年前,10多年间工资涨得很少,不仅自由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所谓经济学家张五常之流认为很正常,反对设最低工资线,官员又有几个为民工叫过屈?

上述说法与改革开放之初,社会上不能接受个体户和民营企业家发财是一个腔调,什么“体脑倒挂”云云,好像从事所谓脑力劳动就注定该比“卖茶叶蛋的”收入高。其实,那时中国最稀缺的不是在体制内拿项目费搞研究的人,而是敢于离开体制自食其力和创业的企业家。

在发达国家,一个博士可能远不如一个矿工或露天作业的体力劳动者工薪高。原因很简单,那些工种要吃苦或有危险,无人肯干。有媒体曾报道,中国山东的电焊工在澳大利亚挣大钱。那是因为电焊工不仅要技术也要体力,远不如在写字楼和服务业就业舒适,本国人不想吃这份苦。

等“公务员热”降温到正常水平,再来谈论公务员收入高低,没人报考公务员了再加薪不迟。

其二,从程序上说,公务员的收入标准由谁定?当然不能由公务员(官员)们自己定。自己决定给自己加薪、加多少,岂能服人?理论上,凡是公共财政支出,都要经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审批。问题是,人大机关在编人员也是“公务员”,人大代表中有太多是党政官员,人大表决事实上只是一个使党政的决议合法化的“手续”。

那么,现在我们可以要求公开,将所有公务员的薪酬标准和实际收入纪录,公示到网上,接受公众评论与监督。还要像全国政协常委葛剑雄提议的,把高官的各项福利待遇标准也由法定并公开。

其三,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同,不可一概而论。光明日报刊文说公务员10年没加薪。可是广州市说公务员是2008年加薪的;并说深圳、珠海公务员最近“调整”(就是提高嘛)薪酬了,所以广州也要云云。记得汪洋同志入粤主政时说,广东公务员的薪酬水平比江浙低得多,要实行工薪“倍增”计划。前几天湖南冷水江市公务员工资表“泄密”,人们感叹当地公务员月薪两三千太低。可是,2月20日广州媒体报道,佛山市南海区的村官年薪23万元(其中镇政府发基本工资6万、管理绩效年资7万,村居集体组织再给10万元),他们也在嚷加薪,要加到每人一年40万元。

另外,同一地区,部门不同待遇也不同。税务局、海关的福利(包括免费或象征性收费的餐饮),那不是收入?

还有所谓“公务员”,本来就是一个当代中国特色的混乱概念。上世纪就有人提出官员应当叫“政务员”,从事一般行政工作的才叫“公务员”(正如有些企事业单位把后勤人员叫“公务员”);也就是中国传统的官和吏之别。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要的是敬业、照章办事,维持社会基本的运作秩序,工作本来就不要多少创造性,本来就不要什么博士硕士学历,给他们高收入是浪费人力财力。

还有,官员到国企当高管那叫“下海”吗?能代表一般公务员的选择吗?

其四,先把官场的腐败与特权遏制和减少到群众可以接受的水平再说。不必讳言,人民群众“仇官”情绪有偏颇,但不为无因,正是这种情绪使人们反对给公务员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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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3
其一是正常增资前提。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依法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由于公务员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提供劳动应有特殊计量标准,其工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随着公务员年功的增加,其工资水平也应有所增加。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另一方面要通过考核定期给公务员增加工资档次。实行正常增资原则,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激励其更好地尽职尽力。
其二是平衡比较前提。机关和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工作性质不同,劳动特点不同,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工资水平要有比较。国家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以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这一原则意在使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得以实现,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其三是物价等补偿前提。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公务员的工资是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根据物价上涨的情况自发地进行调整,而由国家统一实行物价等补偿制度。如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是为了配合已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因此,其所调整范围和幅度应当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幅度做到较好衔接。
其四是法规范保障前提。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责任都是法定的。与公务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一样,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发生并受国家法规范保障的。公务员依法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享有领取“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工资报酬的权利。该权利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保障。另一方面,依法建立健全“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是国家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该责任也应当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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