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随经济、政治制度与军事需求变化。兵役制度大体分为两种: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是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在特定年龄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强制性制度;志愿兵役制则是公民自愿应招、与军方签订服役合同的制度。自192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以来,兵役制度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从1927年到1955年的建国初期,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即长期在军队服务的自愿参军人员。自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兵役义务。这一时期,除少数单位外,全军基本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调整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服役年限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将义务兵服役年限统一为2年,删去了超期服役的规定,保留了义务兵与志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兵役法的制定与修改,体现了国家对兵役制度的重视与调整。1952年开始兵役法的准备工作,1953年成立兵役法委员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1955年通过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修订的兵役法明确义务兵与志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删去“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并将义务兵服役年限统一为2年,取消超期服役规定,保留了义务兵与志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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