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山取土的立案标准

如题所述

挖山取土的立案标准是:
1、行为人非法取矿产资源之土,且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的,其矿产品价值或给矿产资源造成破坏的价值达到10-30万元即应予立案;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价值达到5-15万元的,应予立案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成立。
总之,非法取土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挖土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但涉嫌民事侵权,土地权利者可以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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