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收房产税的标准

如题所述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1、重庆房产税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就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另一种是从租计征,是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来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减百分之四的税率。
2、重庆的个人住房征收标准为:独栋的商品住房以及高档住房的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两年主城新建商品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三倍以下的住房,税率都为0.5%。三到四倍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四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征收对象: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综上所述,重庆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收,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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