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医疗保险待遇:
1. 医疗费
- 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要求: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目录和服务标准。
2. 伙食补助费
- 标准: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 要求:住院期间提供。
3. 食宿交通费
- 标准: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要求: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经医疗机构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4. 康复治疗费
- 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要求: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目录和服务标准。
5. 辅助器具费
- 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
6. 停工留薪
-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 生活护理费
- 标准:完全不能自理,支付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支付40%;部分不能自理支付30%。
- 要求: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8. 工伤复发的费用
- 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均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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