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证件和手续

如题所述

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要的材料有: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需要没有结婚证的一方,到夫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办理完成后再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为:

1、夫妻双方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离婚协议;

2、夫妻双方亲自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表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4、领取申请书后,等待三十日的冷静期,在三十日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后悔离婚的,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没有结婚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但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已经结婚的证明。诉讼离婚的程序为:

1、确定管辖法院,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立案时所需的材料有:起诉书、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户中本)复件、被告的居住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3、立案成功后等待人民法院通知开庭;

4、离婚案件要求必须夫妻双方都到庭参加庭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__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__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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