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建两省在哪里设置经济特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5
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在中国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设置经济特区。
中国经济特区有7个。分别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霍尔果斯、喀什。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
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26平方公里,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综合体制。
在中央决策的推动下,来自四面八方的特区建设者披荆斩棘、艰苦创业,短短几年间,将深圳、珠海这些昔日落后的边陲小镇、荒滩渔村,建设成为生机勃勃的崭新城市,创造了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经济特区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磅礴伟力。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厦门经济特区的区域范围,调整为厦门全岛(以高〔崎〕集〔美〕海堤的高崎一端为界)和鼓浪屿全岛,面积一百三十一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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