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退赃款才能办取保候审吗

如题所述

不是必须退赃。但是,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取保候审可能对追缴赃款不利,不退赃款就很难取保候审。在刑事方面,假如不退,就不会考虑嫌疑人具有悔过表现,判决不会从轻。在民事方面,假如是刑附民法官可以判决民事裁决要求限期退,若非刑附民被害人也可以民事诉讼要求下达民事裁决。
01前提是有赃可退。
赃款一般是和赃物一起被要求“退”的,不过目前刑事案件中主要会要求退赃款。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无论是退赃款还是退赃物,都是以赃款和赃物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一个人并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或者虽然实施了违法犯罪,但是并无赃款、赃物可退,自然不存在可以退的赃款。那么就没办法也不能按照公安要求去退“赃”。
02退赃金额是否要完全听公安的。
事实上,公安让退的赃款和赃物都只是公安机关“自认为”的数额或数量,而这这些数量和数额并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合。
公安机关只是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固定证据,所收回来的款项只能采取冻结的措施,并作为证明案件中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证据加以保存,并最终会连同其他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说明,公安机关所谓的追赃实质上是为搜集、固定证据,是为侦查活动服务的,冻结的款物最终是否属于赃款,是否应予没收都需要人民法院来审判认定,在法院判决之前,所谓的赃款都只是“疑赃”。
公安无赃款的最终认定权,那么他们“自认为”的赃款数额就可能存在差异。
如果公安机关要求的退赃数额已经远远超出了实际赃款数额,自然是不能退该部分超出的数额的。
因此,并不能简单就按照公安的要求数额来进行退赃,因为可能存在部分赃款并不存在的情形。
03退赃后有无取保可能。
公安机关在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后,在30天期满后如果想要继续关押就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再批准逮捕时是可以考虑是否存在退赃这个情节来决定是否做出批捕决定。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是否积极退赃是一个争取不被批准逮捕的因素。
那么在向人民检察院呈捕之前,家属退赃,公安机关有无给办理取保候审可能呢?
有可能,但是此时取保的理由与退赃无关,只是因为公安机关认为涉案人员符合了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已。所以退赃和取保候审之间并直接关联。
退赃就给取保没有法律依据公安口中的取保事实上指的是取保候审,有时候公安会模糊讲“放人”,如果说“放人”的话,需要问清楚到底是取保候审还是释放,两者差别很大。
如果是取保候审,只是意味着把人暂时放出来,刑事案件还会继续进行,这使得人一直处于“候审”的状态。
无论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情形,还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没有将“退赃”作为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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