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平、友好、合作是对中日关系正反两方面经验的高度凝练,也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
“以史为镜,可知兴衰”。中日关系的现状很大程度上与中日关系的历史相关,“以史为鉴”就成为处理中日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在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中国就把“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作为指导中日关系的基本原则。
“以史为鉴”的“史”,即中日关系的历史,如何理解和看待中日关系史,并从中找到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将是两国人民必须完成的历史课题和现实任务。
提到中日关系史,历史上的中日甲午战争和日本侵华战争就历历在目,它给中国人民造成的伤害刻骨铭心。难怪人们在中日关系上一提到“以史为鉴”
就会自然想到这一段历史,并把这一段历史上升到民族尊严和国家荣辱的战略高度。这样理解中日关系史并不算错,但不能算全面和正确。周恩来总理当年曾用十个字说明中日关系历史。
即“两千年友好,五十年对立”。“两千年友好,五十年对立”,这是中日关系历史最全面最准确的说明和表达。中日关系,从历史的角度讲,友好是长期的,对立是短暂的;友好是历史主流,对立是历史主流中的“艰难和辛酸”的一页。
只看见“五十年对立”而无视“两千年友好”,或只看见“两千年友好”而无视“五十年对立”都是不全面的,都会得出错误,甚至有害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