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专业考试,由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在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通过标准:
1、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2、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的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3、新疆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50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3)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2分。
(4)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