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他们说试用期按照80%结算工资。但在实习期。老板在相关招聘网上看到本月活跃度较高,怀疑我在招聘网上投递简历。以此为借口辞退。但在最后说要按照实习公司的80%的80%计算工资。请问这个合理么
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的时候,一并计算且发放给离职的劳动者。《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是劳动法的,还是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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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详细说说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