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属于恶意串通吗?五个问题再来了解

如题所述

      恶意串通投标作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中多发的一类严重违法行为,之前的实务问答我们多次说过了,下面这五个属于恶意串通投标吗?一起来看看。
      1.几个供应商负责人不同,都由同一个人实际控制,构成串标吗?
      一人有几个公司,用不同的人当法定代表人,但是是一个人当老板,纸面上并没有联系,但是投标的时候经常是A公司的人员去代表B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的人员去代表C公司签订合同,C公司人员又是A公司联系人,这个样子相互穿插,但是并没有在同一个项目中使用同一个公司的人员,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经侦队举报?
      答:如果所述情况属实,且这几家公司同时参与一个政府采购或招标项目的竞争或投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所述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可以留取相关证据(如"A公司的人员去代表B公司签订合同"等)后,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两个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是否有串标围标嫌疑?
      同一项目,如两个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重复率达到90%以上,是否有串标围标嫌疑,应如何应对?
      答:此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恶意串通"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不能确定为恶意串通、串标围标。质疑函是供应商的维权途径,并不是投标行为,质疑函雷同并不代表投标文件雷同,一同质疑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从质疑书的雷同度来确认是否串标围标,没有必然、确凿的逻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3.两公司投标文件中方案绝大部分一样,能认定为串标吗?
      答:不可以。这只是一个线索,能否判定这两家投标人串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三种出现此类情况的可能性:(1)招标的内容决定了有关管理设计方案在网上有现成的模板或样本可供下载,两家公司刚好都选用了同一模板或样本,并以此为基础来编制其投标文件;(2)这两家公司此前曾经以联合体形式共同参与过某一项目的投标,此次投标文件都是在上述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来编制的;(3)这两家公司此前曾经都为同一个采购人服务过,且该采购人在与它们签订有关合同技术附件时采用的就是相同的模板,而此次投标他们也不约而同地选用上述技术附件来编制其投标文件。
      因为串通投标的处罚比较严重,一旦定性,供应商必然会穷尽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等手段竭力反扑,所以实践中多数是采取旁敲侧击的方式提醒他们自己撤回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两投标人投标代表社保均为另一家投标人缴纳,构成串标吗?
      答:应认定串通投标。A公司授权代表和B公司授权代表从社保缴纳关系上看都属于C公司的员工,一个公司员工分别作为三家公司授权代表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从企业内部管理职责等综合评判,三家公司应该承担"串通投标"的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投诉称中标供应商员工还受另一供应商委托投标,算串标吗?
      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投诉人投诉第一家中标供应商员工,此员工还是第一家中标供应商分公司负责人。受另一家供应商委托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这种该怎么处理?
      答:如果确定投标人受另一家供应商委托参加同一项目投标,那么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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