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有哪些行为

如题所述

1. 给受害者起侮辱性的绰号,指责他们无能。使用粗俗的语言进行侮辱和责骂。
2. 对受害者进行反复的物理攻击,使用身体或物体。包括拳打脚踢、耳光、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行为。
3. 侵犯受害者的个人财产,如教科书、衣物等,进行破坏,并通过这些物品来嘲笑受害者。
4. 欺凌者明显比受害者强大,且欺凌行为发生在受害者无法保护自己的情况下。
5. 传播关于受害者的负面谣言和闲言碎语。
6. 恐吓或威胁受害者做他们不想做的事情,或者威胁受害者服从命令。
7. 制造麻烦,或者让受害者受到惩罚。
8. 发表中伤性、讥讽性或贬低性的评论,涉及受害者的外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等。
9. 形成小团体:孤立、排斥或排挤受害者。
10. 敲诈:强迫受害者交出金钱或物品。
11. 画侮辱性的画。
12. 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欺凌,例如在博客或论坛上发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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