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证明吗?

如题所述

一、你需要的不是 离职证明 ,而是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这个用人单位应该为你出具,但是其中离职原因肯定是必须注明的。因为你是在试用期,适以下条款:“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你干了两天就离职了,如果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交接手续后离职的,离职原因就是协商一致;如果是自动离职,没有交接就走人了,你难道想拿一份严重违纪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吗?呵呵。所以说你这两天 工作证明 ,真的是没有必要了。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 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或者 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而且采用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书面形式,需要本人签收。同时出具相关的解除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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