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确认坏账损失

如题所述

房地产企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确认坏账损失。

 一、关于坏账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的处理:

1、 直接销账法。

直接转销法指平时并不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而只是到坏账实际发生时直接冲销应收账款。

2、 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记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的方法。

二、坏账的发生条件

企业发生坏账,造成坏账损失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企业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①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②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③债务人较长时期内(如超过3年)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三、坏账损失确认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的应收帐款可以确认为坏帐:一是债务人死亡,以其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二是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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