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被拒绝承兑,需写“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商业汇票在各种商业活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为它不仅具有支付和结算功能,而且还具有一定的融资和担保功能。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知名企业商业汇票逾期付款,地方法院出现了大量票据纠纷案件。现在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案例,分享商业汇票到期后拒绝兑付,如何处理?
在澄清了上述概念后,本文所讨论的情形仅指票据法规定的“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兑付时持票人的处置方案,不包括“银行汇票”(付款人是信用评级高的银行,“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银行的实际存款金额),“本票”(付付人是银行,信用评级高,拒付风险相对较低)。由于电子商务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系统”)推出后,对于“电子商务票据”比“票据”纸商的交易效率管理成本更高,票据和转让风险更低,它更多地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电子商务承兑汇票”,但同时也导致了纸体涉及的数量更多,链条更长。
《票据法》条规定:“票据的发行、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必须支付对价,即票据双方认可的相应价格。”根据上述规定,最终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基本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运输服务关系等)。
此时,最后持有人有两种请求权:基于基本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即原因请求权;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请求权,即票据请求权。当两项请求同时发生时,大多数法院认为持有人有权选择任何法律关系作为其请求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