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交车司机为何会获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8-27
湖南公交车司机,它是因为人数超载而获刑的,这是首例公交车人数超载获刑,要审慎判决。因超载50%以上被认定为“危险驾驶”。
第2个回答  2020-08-27
危险驾驶,因为之前这起公交车发生了事故,后来经调查发现,公交车严重超载了。
第3个回答  2020-08-27
因为他严重超载。交警部门规定:营运客车超载50%以上将认定为危险驾驶。他所驾驶的车辆规定乘坐人数为22人,而他搭载了51名乘客,远远超过了规定人数,这就触犯了严重超载、危险驾驶的规定。
第4个回答  2020-09-18

据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9月24日15时许,李福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常宁市兰江乡湖塘完小门口搭载该校多名学生至兰江乡双合村路段时,被常宁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清点该车共搭载乘客51人(不含李福生本人)超过额定乘员22人。

交警部门以李福生驾驶的营运客车超载50%以上认定其为危险驾驶,对李福生处以罚款3000元、吊销驾驶证并扣分25分的行政处罚。

常宁市法院审理认为,李福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李福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竟然这样判定了

拓展知识

刑满释放后,李福生偶然间了解到公交“超载”并非依据载客人数,于是开始学习相关法律。

首先,对法院文书中提到的“大型普通客车”,李福生表示不认同。他认为,客运班线是长途,城市公交是短途,还有固定的站点。

另外,班线客车与公交车车型也不一样。“客车一般只有一个车门,城市公交有两个车门,前上后下,车身还喷有‘公交’字样”。

李福生说,据李福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论是车辆公交牌,车辆行驶证或是车辆交强险,均显示李福生驾驶的是“公交客运”。

李福生解释,公交车超载标准方面,2017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四条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按GB/T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平方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

“这样要一平方米超过8人才算超载,但实际上一平方米很难挤8个人。所以,再挤的公交车都算上不超载。”李福生说。

在了解相关法律后,2020年1月,他找到常宁市交警部门,提出了自己质疑,常宁市交警部门以一件事不两罚的标准,撤销了对李福生的超载方面的处罚。

2020年2月21日,李福生“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客运车辆认定错误”,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他无罪。2020年3月11日,常宁市法院仍认定李福生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客车”,并提出线路并不在城市之内,认为之前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李福生的再审申请。

第5个回答  2020-09-20

41岁的李福生,是湖南省常宁市一位有着多年驾车经验的公交车司机,近日却因车辆超载被处罚三个月拘留及罚款,事后李福生喊冤,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起因

18年三月,李福生卖掉客车买了一辆城市公交车,与公交车公司签订协议,承包南门桥开往东冲村6路车,这些都符合相关规定,但在途中被常州交警大队查出超载,构成危险驾驶,随后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长州人民政府法院提出诉讼,2019年10月18日,常宁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福生拘役有三个月,并且处罚2000元,扣25分。

案件究竟是怎样处理的

事件迷就迷在案件的处理上,根据公交车驾驶规定,公交车应符合每0.125平方米不超过一人,李福生驾驶的公交车载有51人,不能算超载的,而人民法院标注的是李福生因驾驶普通客车标准超载,需要明白的是,普通客车与城市公交车的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按照城市公交车相关规定,李福生驾驶的城市公交车是不超载的,随后李福生也是以“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客运车辆认定错误”,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他无罪。但是法院仍然认为李福生驾驶的车辆为大型普通客车,更表明此前判决很清楚,证据充分,驳回申请。

随后常宁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讲到,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当行驶到郊外,驾驶证准驾车型就不符合该车型的要求,李福生了解后也认了,但随后李福生讲到,准驾不符法规也只是扣12分,最严重15日拘役,谈不上危险驾驶罪。我感觉部分是公交车公司的责任,并未对李福生所驾驶的公交车说明,但法院判处处罚依据是明显错误的,李福生各个证据都表示驾驶的是城市公交车,怎么会和普通大型客车挂钩,律师也表示,法院判决需要更谨慎严谨,案件仍在进一步进行。相信会有一个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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