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二、自行组织招标程序中存在常见法律风险
①招标准备、组织资格审查、编制发售标书中的风险:应确定落实招标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如招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批条件、资金条件等等;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最常见的是企业往往因为追求时间短,效果快,忽视了时间上的要求。
② 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中的风险:招标人是否按规定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组织过程是否存在泄密和不公平竞争,例如不得组织单个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组织过程中因点名签到而泄露投标人信息等;
③ 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风险: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④ 组织开标评标的风险:是否存在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向他人泄露标底的情况。
⑤ 中标及签订合同中的风险:是否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进行公示、和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是否与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存在更改中标人的情况等。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实行自行招标时,采购人条件做了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若不具备这些条件,则必须以《委托协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委托协议》应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自行组织招标 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