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如题所述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条例规定了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对于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选举,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不限于现有代表。而在县乡两级,代表候选人则按选区提名。


各政党、人民团体以及10名以上选民或代表联合,都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或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提供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推荐名额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无论是选民单独推荐还是联合推荐的候选人,都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并保持名单不变。


对于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需超过应选代表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候选人由选民和团体提名,经过讨论协商确定。如果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将进行预选,以多数选民意见为准。县级以上代表在选举上一级代表时,提名和酝酿候选人的时间需至少2天,根据差额情况决定直接投票或预选。


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有责任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也有机会在指定场合介绍候选人。候选人可以与选民见面,接受提问。然而,选举日当天,对候选人的介绍将暂停。


扩展资料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由贵州省人大常委颁布于2005年7月30日,实施时间2005年9月1日,为省级地方法规,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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