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强积金” 全称是 “强制性公积金” ,强积金是一个社区词,仅在香港地区通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是香港特区政府推行的一项强制性退休计划,任何18-65岁在职人士都需要参加该计划,以协助本港的就业人士安渡退休生活。雇主和雇员均需供款,标准为“有关所得”(包括当月薪金、佣金、红利、津贴等)的5%。自雇人士供款标准为自我收人的5%。供款标准还依收人水平高低有特别规定,如月收人不足4000元者,雇员可免于供款,但雇主仍要供款;而对于月收人高于20000元者,供款额以2000元为高限。
强积金计划分为:集成类信托积金:这是一种最普遍的强积金,它可以让职工、企业老板、以及雇佣的人员将其积累的累计权益进行转移。这一类强积金可以让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交款,让整个积金计划更加有效率;雇主营办积金:这类强积金限制仅雇主的雇员或者相关公司的人员进行参与,相对来说群体更大,成本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行业强积金:是为了人员管理相对复杂的餐饮和建造业而专门建立的强积金,在行业内互相流通不需要进行强积金转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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