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相扣除工资,提交辞职报告后可以马上走吗?

律师,您好!我在一家电脑销售公司一年前签了一份两年的合同。合同里规定提出辞职要提前三个月向公司汇报,还有就是每个从工资里扣除100元,说是帮我们保管。。。请问这合法吗?合同有效吗?我交了辞职报告后可以马上走吗?

  如果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辞职的,是可以立马走人的,是不需要提前一个月的,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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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了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外,不用支付违约金。否则,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享受经济补偿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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