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

如题所述

一、秘密监督的类型

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以下保密监督形式。

自我监督。《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撤销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单位的保密委员会和保密组织应当承担保密监督责任,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单位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保密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如发现保密不当等问题,应及时纠正。

主管。保密法赋予上级机关和单位对无权保密的下级机关和单位保密的责任,对下级机关和单位保密的事项作出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在此基础上,《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或者直接纠正。据此,上级机关和单位有责任监督下级机关和单位的保密工作。特别是授权保密的上级机关和单位,要对下级机关和单位是否正确行使保密权进行监督。对存在保密不确定、保密不当、保密程度低、保密程度高、仅存在混淆等不当保密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改正或者直接改正。

保密管理部门的监督。保密监督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根据保密法的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地方机关和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任何机关、单位存在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秘密异议监督。秘密异议是指机关或者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秘密密级有不同意见,向原秘密机关或者单位提出异议的情形。《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密级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保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保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知悉国家秘密范围内的人员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存在不当保密行为的,应当向保密工作负责人提出;发现其他机关或者单位保密不当的,应当通过本机关或者单位提出保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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