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个经常出差的销售公司,作为销售人员,难免需要回公司后进行费用报销。我们公司规定,每个出差人员从出差回公司开始,填写每日工作出差日志,然后在45天内必须将报销单走完各部分流程然后去财务报销掉。如果超过45天,将不予报销,视作过期处理。请问这样的制度有没有违反法律?我们事实发生的出差费用有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
每个公司都是有制度的,之所以规定报销期限:
财务核算的需要,因为及时报销,发票及时进账,能够及时核算企业成本费用情况。让企业报表更准确真实,另一方面减少挂账。
设定报销期限,和发票的有效期有关系,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180天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其他发票也是要求当年入账,发票过期税务上也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所以,公司报销都是有内部制度的,大家也必须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