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所以,你公司的做法一定是错误的。
由于我们是不定时工作制。就是那种上1天休1天的那种,然后公司计算天公休假数的时候,就把这种两天的情况作为2天公休假的天数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