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这样的一份协议书,是我方当事人在13年8月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半年多后无回应,14年4月我方当事人再次向法院递交起诉书时法院出示的文件,若不是法院出示,我方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份协议存在。法院解释:在受理此案后就向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而村委会就出示了这份协议书,声称双方已经协商好了。我想请问,就从协议书上看,村委会是否违法?法院明知此协议无效却作为有效依据结案,是否知法犯法?(对方当事人亲侄子是我村村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