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打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银川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此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市区和郊区的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则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同时,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各自居民区的环境卫生日常事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计划,并确保其实施。这意味着市容环境的提升被列为政府的重要任务。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以此提升城市环境的管理水平和标准。


第六条,政府重视公众的教育,通过各种形式传播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每一个市民都被鼓励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付出,主动维护城市环境,并有权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活动进行举报。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2006年7月6日银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等6章54条,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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