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立法基本介绍

如题所述

委托立法,实质上是国家立法机构赋予行政机关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在早期资本主义阶段,西方国家的立法权主要由议会垄断,行政部门并无立法权限。然而,随着社会的演进和国家事务的复杂化,19世纪后期,许多亟待解决的公共问题和专业性事务,如社会保障、技术法规等,超出了议会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议会立法程序繁琐,无法及时满足社会快速变化的需求。相比之下,行政部门凭借其专业技能和灵活性,能够迅速制定出适应性强的法规和法令。


1834年,英国政府发布的《修正济贫法》被视为委托立法的开端,标志着行政部门在立法领域的作用逐渐增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现象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制度化,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现代西方国家,委托立法的适用范围广泛,远超过议会立法,且实施次数显著多于后者。例如,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委托立法数量是议会立法的30倍,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在立法领域的显著地位和重要性。


扩展资料

委托立法又叫授权法,指议会授权政府各部门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这是基于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实而产生的,应为复杂的情况使得议会很难掌握足够的信息来制定良好的法律,它需要专门的人员来完成,以此议会将立法权授予拥有专门人才的行政部门或专门的委员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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